银盛通信有限公司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银盛兑预付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 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免除 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以粗体标注,请重点阅读。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 用银盛预付卡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章 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 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购买、使用及管理, 本公司及相关售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银盛通信有限公司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经深圳市商务 局备案登记并核准本公司发行,仅限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 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本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名称 为“银盛兑预付卡”。

第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购卡者”指购买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持卡者”指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3、“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该卡具有消费、兑换等多种功能。

4、“不记名卡”指由本公司发行,卡内余额用完即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四条 本公司、购卡者、持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发行和购卡

第五条 本公司发行的预付卡种类分为记名卡及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 为 RMB5000 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 RMB1000 元(含)。充值金额也 不得超对应预付卡种类的限额。

第六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 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 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等。

本公司和相关售卡企业将保存购卡者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同时对购卡者的 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未经购卡者和持卡者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邮递、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购卡 的,本公司不收取现金,购卡者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 业将对付款交易信息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八条 银盛兑预付卡内的预付价值可冲抵等值现金(以人民币计算),卡内余 额不计息,不透支,不提供兑现、找零,严禁任何形式的套现、洗钱等违规行为。 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购卡者开具购卡发票,在持卡者使用 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时,预付卡支付部分不再提供相关发票。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银盛兑预付卡限定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 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ysd.eptok.com/银盛兑公众号/银盛兑 app 等终端)。

第十条 记名卡长期有效,不记名卡有效期为 3 年。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对超 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提供延期服务,延期时限为 6 个月,购卡协议与本章程约定不一致的,以购卡协议约定为准。申请延期服务可通过致电 0755-88363166 转客服人员申请银盛兑预付卡延期。

第十一条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持卡者的单用途卡若因密码区损坏 无法使用,可凭旧卡到本公司指定场所更换新卡。记名卡可挂失,挂失及补办, 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致电银盛兑官网所呈现的客服电话进行办理,挂失时起 原卡失效,补卡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并缴纳 10 元/张的补卡工本费。因不记名卡 遗失所引发的损失及记名卡挂失前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应退资金退至原预付卡内。 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退回至持卡者在 本公司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退卡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可在本公司办理退卡:

1、退卡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 方式、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和单位有 效身份证件。

2、退卡人应交还购卡原始发票原件及相关的付款凭证。退卡仅接受该订单全额 退款,不接受部分退款。

3、退卡人应是从本公司及相关售卡企业购买预付卡的原购卡者。如退卡人与原 购卡者不一致的,退卡人还需出示原购卡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并出具书面说明阐 述持卡者与原购卡者的关联性。

对满足以上退卡条件的提供退卡服务,因持卡人原因产生的退卡,本公司将 收取实际支付的购卡金额 10%的服务费。如退卡人在购买预付卡时享受过任何折 扣或优惠的,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在计算退款时将按退卡人在购买时实际支付 的金额或按预付卡卡全额扣除上述优惠后的金额办理退款。

退卡人退卡后,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本公司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本公司和相关售卡企业向原购 卡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 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的权力:

1、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有权要求购卡者按规定提供真实的个人、单位的身份 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

2、违反本章程使用预付卡的,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预付卡的 使用。

3、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本公司或相关售 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4、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预付卡的使用, 并有权进一步要求购卡者、持卡者或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购卡者或持卡者在购买、使用、挂失补办预付卡及办理换发新卡、办理退卡 时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b).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预付卡及卡内金额的, 本公司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 会立即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

c).购卡者或持卡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法交易的;

d).本公司依法核实购卡者或持卡者身份信息及预付卡交易信息等,遭拒绝的;

e).购卡者或持卡者有其他损害本公司及其他合法购卡者或持卡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的。

5、本公司采取款到激活开通使用的规定,购卡者或持卡者提卡未付款时,预付 卡处于锁定未激活状态,不能使用。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发现误充值、误发卡、 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采取 冻结注销等措施,购卡者或持卡者应予以配合。

6、若存在以下情形的,致使持卡者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本公司可为持卡者 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无需就预付卡的不正常使用及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a).本公司经公示后的系统停机维护的;

b).电信、电力、银行或第三方数据处理平台的系统、设备、网站故障、不稳定、 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的数据传输及处理的失败、中断或不稳定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的。

7、为确保广大购卡者或持卡者的利益,请务必到银盛预付卡官方指定的网点购 买预付卡。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义务:

1、本公司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 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服电话 0755-88363166、官方网站 ysd.eptok.com、网点咨询服务。

3、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 卡人。

5、本公司可能对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能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 变更。本公司应向持卡人明示交易费用及其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相关费用标准 及其变更,则应不进行交易并及时联系本公司。持卡人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 用标准及其变更。

第十七条 购卡者的权利:

1、购卡者享有按规定使用单用途卡的权利。

2、购卡者有权知悉单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者对单用途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企业提出查询或 更正要求。

第十八条 购卡者的义务:

1、购卡者未妥善保管,导致单用途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2、购卡者对单用途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单用途卡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自行承担。

3、购卡者不得在本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单用途卡,购卡者未按约 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4、购卡者不得将单用途卡用于套现、洗钱等违法行为。

5、购卡者不得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

6、对因购卡者违反上述条款,引发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购卡协议和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公司将以适当的形式在 官方网站(ysd.eptok.com)予以公示。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于公示后即生效,无 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属于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 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相关的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由本章 程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应提交深圳市有管辖 权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公司公示之日起正式生效。